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工作制度 >> 正文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20180611)

 【发布日期:2018-06-12】 【字号: 】  【关闭此页

38-365365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07914日雅安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2216日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主任会议修订  201747日雅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主任会议修订  2018611日雅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使38-365365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议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38-365365议事规则》《38-365365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进行。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38-365365(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事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

根据议题,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其他成员、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其他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二章  会议职责

 

第五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事项。

讨论、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常务委员会阶段性重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对年度工作计划进行部分调整。

第六条  研究决定有关重要会议的准备工作。

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日期、地点、日程安排、列席和旁听人员。

研究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筹备工作方案,提出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草案、会议建议议程草案等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七条  负责提出议案,决定其他议案的处理。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可以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提出建议,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可以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提出建议,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第八条  负责提出任免议案,决定其他任免议案的处理。

根据市委提名,提出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的议案和补选出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根据市委提名,提出决定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拟任代理人选不是副职领导时,提出任命拟任代理人选为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根据市委提名和有关人员的辞职请求,提出关于接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和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请求决定、决议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讨论“一府两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任免和批准任免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撤职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提议,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罢免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提出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罢免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提出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建议名单,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听取、讨论有关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提请许可的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关于代表职务暂时停止执行的报告。

听取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变动的报告。

第十一条  负责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决定其他地方性法规案的处理。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提出建议,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提出建议,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常务委员会每届第一年度制定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根据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和实际情况,在上一年度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

第十二条  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讨论、通过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方案,听取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讨论、通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决定将“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对该报告提出的意见,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和是否对报告进行表决。

研究决定专项工作评议、专题询问的议题,组织实施专项工作评议、专题询问。

听取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决定将报告书面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并确定答复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审查,提出意见或者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建议名单,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督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和审议意见及执法检查、视察、调研提出建议意见的办理和落实。

第十三条  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听取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情况的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年度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

听取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讨论通过关于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有关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研究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安排的有关工作,听取“一府两院”有关专题汇报,听取群众来信来访重要案件办理的情况报告。

研究县(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听取和研究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提出的重要事项。讨论加强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的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需提交主任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和决定事项的处理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主任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请假的,应经会议主持人批准。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召开日期,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或者受委托的副秘书长提出,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办事工作机构的意见后,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召开主任会议的日期确定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提前两天将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必要时,可将会议主要材料提前送达组成人员。

临时召开的主任会议,临时通知。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代拟议案草案及相关说明,经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确定。主任会议讨论议案草案时,代拟议案草案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须在会议上作说明,并负责在会后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补充完善形成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决定重要事项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时,可以进行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主任会议通过、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代拟,经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审核,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签发。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召开常务委员会的时间、地点和建议议程等事项,经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或者受委托的研究室负责人审定后,通过《雅安日报》和雅安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主任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落实。落实有关事项的情况,应及时报告主任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专人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修订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