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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发布日期:2017-06-01】 【字号: 】  【关闭此页

雅安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17年5月8雅安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按照《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按照立法任务的轻重缓急,突出宏观性、全局性和前瞻性,立足雅安实际,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推动立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进行,充分发挥立法对我市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立法规划所列项目,为市人民政府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等提出的项目。在本届任期内,如果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主体依法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可按法定程序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不受立法规划限制。

为了保证立法规划顺利实施,维护立法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关方面要加强组织协调,确保立法质量,并按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每年将从立法规划中选取比较成熟的立法项目,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程序报请市委审定。立法规划项目共8件,具体如下:

(一)城乡建设与管理类(2件)

1.《雅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2.《雅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二)环境保护类(5件)

1.《青衣江流域(雅安段)水环境保护条例》

2.《雅安市河道采砂环境保护条例》

3.《雅安市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4.《雅安市汉源湖(雅安境内)保护条例》

5.《雅安市旅游景区管理条例》

(三)历史文化保护类(1件)

《雅安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