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召开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4-19】 【字号: 】  【关闭此页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召开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我市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按照《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和《38-365365地方立法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雅安市人民代表会法制委员会拟对《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中创制性设置的四个行政处罚举行立法听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地点

(一)时间:2018年 5月11日(星期)上午9:00

(二)地点: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三楼会议室(行政中心2幢2304会议室

二、听证事项

《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设置的四个行政处罚分别为:

(一)第十一条:在青衣江干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六)从事网箱养殖和施肥养鱼等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活动。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十五条:在河岸控制区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建设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专业户和定点屠宰场。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第十五条:在河岸控制区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三)倾倒、抛撒、堆放、掩埋工业废物、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动物尸体。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水行政、住建、城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第五十二条:水电站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泄放最小下泄流量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限期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听证陈述人、旁听人

(一)听证陈述人

听证陈述人的申请名额为8名,分别为:水电站业主2,畜禽养殖场业主、畜禽养殖专业户各1,律师1,乡)政府负责人1名、村2名。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均可申请成为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在申请参加听证会时对听证事项应有明确的书面意见、建议。

(二)旁听人

参加本次听证会的旁听人的申请名额不超过5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可申请成为旁听人。

四、报名办法

(一)自公告之日起接受传真、电子邮件、现场登记等方式申请。申请人员需填写《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立法听证会申请表》(在雅安人大网:http://www.zhaoyuqin.com/html/Filesfile2018041920180419170145264526.docx.html下载),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传真:0835—2229339      邮箱:790443459@qq.com

(二) 申请截止时间:2018年5月3现场登记地点为行政中心2幢2118室(雅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五、其他事项

(一) 听证陈述人的申请人数未达到本公告所列人数的,所有申请人为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的申请人数超过本公告规定人数的,听证陈述人由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确定。

(二) 旁听人选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确定。

(三)听证会所涉及的其他事项,待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确定后,另行通知。

联系人:唐 2243344(办)  18398275631

雅安市人民代表会法制委员会

2018年4月19日

附件: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立法听证会申请表